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9789号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