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财保3号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0011149W,机构所在地为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男,身份证号码为140102197503085239,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27号。

被申请人一: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500752363859P,机构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英。

被申请人二: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582192910R,机构所在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19层1901号。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申请人三: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17745449250,机构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亮。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市分行开户账号23001655151050001759、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开户账号7413210182600015114、中行金堂支行开户账号119856262090内的资金共计6500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NO.190000275725,作为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款6500000.00元。期限为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铁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