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一: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英,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二: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19层1901号。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三: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黑0503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款6500000.00元。并已执行。2021年2月4日因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款650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