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2民初646号
原告:**1,男,回族,生于1967年6月12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2,男,回族,生于1959年5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承包户。
被告:**,男,回族,生于1970年12月3日,不识字,家住甘肃省康乐县。
原告**1诉被告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甘肃荣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9250元,护理费9250元,伙食费3700元,以上合计222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出院后的误工费30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2500元、后续治疗费22000元以及伤残赔偿金64646元,共计141546元;以上两项合计:163746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款5400元;5、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480元,鉴定费3100元,劳动报酬5400元,共计998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份,原告被三被告雇佣到其施工建设的康乐县草滩乡才子沟粱做公路边沟从事护坡施工工作,原告每天的工资为250元,2020年10月25日15时30分许,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山体滑坡导致钢管器材翻到,将原告腿部压在钢管之下,后经铲车移除钢管才将原告拉出来。随后被立即送往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5日后由于病情严重于同年10月29日转至兰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联情保障部队第九四零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1日后于2020年11月9日出院。当日又转进了康乐县中医院进行**,原告在此期间总共住院36天,其中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康乐县中医院住院21天,兰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联情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住院11天,经甘肃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要22000元,务工期限评定为12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
被告**2辩称:他们有合同,有伤亡事故自行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合适,并由被告**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他们也为原告在县社保局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迟迟不把治疗清单拿来配合他们去报销。对原告的残疾鉴定、住院时间认可。他要求原告配合去社保局报销。
被告**辩称:由原告配合他们去康乐县社保局报销,因为他们已经为**1在社保局买了保险,原告的180279.39元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应由社保局承担,应扣除他承担的医药费由他领取。如果报销不上由他们两人承担。由他们给原告给付。原告的鉴定费、工资由他个人承担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2、**给付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的三项补助、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休息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80279.39元,除去被告**垫付的医药费46684.59元,实际给付133594.8元。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两个月内付清(由原告配合二被告去康乐县社保局报销工伤险);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1工资5200元,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两个月内付清。
鉴定费310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