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0811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XXX。
负责人姜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对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3)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对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3)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