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辽宁超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0811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XXX。 负责人姜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对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3)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XX局对被执行人辽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3)第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