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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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衢州鑫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通达路220号B1-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5619959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与被告***、衢州鑫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晰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