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002民初3091号 原告:桂林市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市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