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伊热艾比布拉,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海拜尔买提克热木,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西路墩亚巷**。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拉****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20)新32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拉****系该涉案工程的包工头即实际施工人。其次,***拉****在二审中提出申请,对涉案工程中其完成施工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认为确有必要对***拉****完成施工的部分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20)新32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秉 年
审 判 员 那 克 提 江 乃 比 江
审 判 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图 尔 荪 阿 依 艾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