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温泉西路100栋2单元2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麦麦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上诉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努尔麦麦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提交与***·努尔麦麦提之间的打井机及其他费用重新起诉要回的申请;上诉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提交,我公司与***的上诉请求无关,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00元,减半收取77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那克提江·乃比江
审判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审判员 吴东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依排日·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