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保220号
申请保全人:***拉·阿卜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
被保全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拉·阿卜拉与被保全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2021年8月2日,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00万元为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