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616号
原告:台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珠光街129号珠光商务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某,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台州市某某公司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