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81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德泰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9123579K。
法定代表人:李康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燕,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733410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1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965.1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其名下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浦支行的存款,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并已发函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保险,本院均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截止2022年1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965.13元,剩余执行标的款项7307140.3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139元、执行申请费64070.53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81执9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董晓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林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