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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2882号
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鼎龙小区16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0P95XA。
经营者:潘孙夏,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香格里拉5幢215室。
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德泰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9123579K。
法定代表人:李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金融大厦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687994X0。
法定代表人:虞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宾购商业中心4幢4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7216531B。
法定代表人:蔡学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雨,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与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阳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缙云县画江南美术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王灯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蔡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