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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59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红,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德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9123579K。
法定代表人:李康明。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8元,减半收取计4184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顺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雅雯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