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1126民初1054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德泰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89123579K。
法定代表人:李康明。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1元,减半收取计5555.5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 记 员 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