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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三人等与富浦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316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X。 原告:姜某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XX。 原告:房某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住XX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住XXXXX。 被告:江苏某某新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二期物联大厦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碧桂园2区27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旅区枚皋路5号中兴(淮安)智慧产业园研发楼三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丰某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某、姜某某、房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新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姜某某、房某某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姜某某、房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姜某某、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姜某某、房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