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430号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4787660D。
法定代表人:张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羊套路路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E9CJ53。
法定代表人:董宏海,总经理。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原3项诉讼请求中的第1项、第2项,变更原诉讼请求中的第3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10元,退回998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