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韩。
被执行人: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待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算)、诉讼费6681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2,18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因此,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言彬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
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且房产及土地均设有抵押权。
四、已查封被执行人厂区内的设备、油罐、成品等动产。
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六、已对被执行人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搜查。
七、经查明,被执行人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系列案件均未履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已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永韬
审 判 员 向立飞
审 判 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代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