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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阔天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健达利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阔天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健达利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6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阔天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淄路36号1号楼2401户。
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健达利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青岛电子信息城第一层107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