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何牧佳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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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1执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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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吴洪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何牧佳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安定府13排4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何牧佳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96971.09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
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
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2年2月2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
执行人 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
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0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
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审计、悬赏、拘留
等措施。
6、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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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钟长亮
审判员刘铁
审判员秦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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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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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石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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