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8执异5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聚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OMA3UT1KC6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汇景国际城A座八层13-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627X8,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大道西段路北。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0449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为(2025)鲁08执3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山东聚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聚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聚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