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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1887号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