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634号
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17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光***3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04020元。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0402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