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18751N),住所威海经技区桥头镇埠上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