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576号
原告:*海军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18751N),住所威海经技区桥头镇埠上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总经理。
原告*海军与被告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海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