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105执异30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译名:***)。
被执行人:山西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八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西泛光伏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产业园武洛街31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山西泛光伏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为(2021)晋0105执80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