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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镇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2民初306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镇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镇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23)苏1182民初2418号原告镇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属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引发的同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1182民初24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