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最新年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亿兆大厦16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15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琨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葛关路625号一号楼141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琨永物资有限公司、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