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967号之二
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EUAX0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2312628D,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95元,由原告镇江大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施景瑞
人民陪审员  赵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