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853633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明月轩9—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828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8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97000元、安装费321000元及违约金(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按延期支付款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延期支付款项总额的3%),负担案件受理费10826.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0696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
二、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现场走访并到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开发的当涂县姑孰镇姑溪湾商业广场项目为其名下唯一资产,该楼盘整体(含土地)已经通过抵押方式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抵押金额为5300万元【(2017)皖01执564号、(2017)皖01执565号】,拖欠建设工程款2300万元【(2018)皖0521执389号】,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已对上述楼盘进行处置,评估价值为3200万元,经两次流拍后,已经移交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通过面谈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或向本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请求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18000元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