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破申3号 申请人: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853633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明月轩9-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828136。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菱通公司)申请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春公司)破产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收到破产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宏春公司拖欠菱通公司电梯款及安装费一案,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宏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电梯货款、安装费18180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菱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宏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菱通公司认为宏春公司资不抵债的状况蹊跷,除了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得到部分清偿外,普通债权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对宏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宏春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在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现已停止经营。宏春公司名下唯一资产是其开发的当涂县姑孰镇姑溪湾商业广场,评估价值为3200万元,现已流拍两次,而该楼盘整体(含土地)已经抵押给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300万元【(2017)皖01执564号、(2017)皖01执565号】,宏春公司还拖欠工程款2300万元【(2018)0521执389号】。目前,未发现宏春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以及宏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的情况,宏春公司已失去破产清算的价值,没有必要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执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然会额外产生一些必要费用,而该费用不仅无法支付,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