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绿地世纪城启航社2幢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8536334N。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