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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103执2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03民初2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的两份《发电机购买合同》于2025年7月6日解除;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306846.06元及利息(利息以306846.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6年2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6年3月18日,前往郑州市某局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6年5月9日、2026年6月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6年6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全省法院有多个未结执行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