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11311号
原告:马某,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诉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马某负担,剩余532元退还原告马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