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480号
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DFJU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885616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