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财保8号
申请人:米拉车辆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3158742Y,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2188弄215号。
法定代表人:GEOFFREYMAXWELLDAVIS,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29577913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米拉车辆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2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1年6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拉车辆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2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41元,由米拉车辆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