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4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924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2栋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1508.48元及利息(利息以371508.4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日计至本金清偿之日);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96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202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24)琼0271执49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路以北和平路以西两馆安置小区2号楼1单元03002室【不动产权证号:鲁(2022)菏泽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房产需重新核查房产查封及抵押情况后视结果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467508.4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4909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