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3056号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1日立案。2024年5月27日本院向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