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23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5AB。
法定代表人:崔铭,经理。
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5。
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2022年10月24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