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81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5。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
申请人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2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二百一十五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