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大路(原东辽县烟草公司院内)。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