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执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柏军。
委托代理人:张焕胜。
被执行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张冬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2021年10月9日,通过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的财产查控行为;
2021年10月9日,到辽源龙山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行的两个账户;
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21年11月23日,到辽源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79套房屋;
2021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经本院审查,到辽源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解除114套房屋的预查封;
2022年5月14日,再次通过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的财产查控行为;
2022年5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及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新华
审判员 齐 迹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