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执71号
申请人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庆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欠款40024348元,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洪涛
审判员 赵怀瑜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