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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4102号 原告: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横泾镇三郎庙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