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91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富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桥头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助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公司)、南京富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乐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乐惠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扣发的满勤奖150元;2.要求富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0元;3.要求富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其应聘到富源公司,后被派遣至乐惠公司做保洁员。月工资2320元,每月满勤奖50元。入职后与南京富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富源公司拿着空白制式合同来,只让其签字按手印,未给查看合同条款,存在欺诈嫌疑,其至今未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合同。第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年,重复上一年的空白合同让其签字按手印。在第二年续签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乐惠公司以相关区域卫生搞得不干净为由,将其辞退。同时,富源公司未提供任何说明材料,也未征求其同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相应满勤奖。工作期间,其遵守相关劳动纪律,从不迟到、早退,未请过病假,从事的保洁工作是最脏最累的部分。其是当地农民,无经济来源,以上两家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其生活及精神造成了重要影响。
乐惠公司辩称,其已将保洁业务外包给富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富源公司辩称,其并无满勤奖,也从未发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其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200元社会保险补贴,不存在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果**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先退还已付的补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乐惠公司曾将其厂区内部日常保洁业务发包给富源公司。**曾开立了社会保险账户。2017年9月12日,富源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岗位为物业岗保洁,月薪1890元。2018年5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富源公司工作。2018年10月10日,富源公司与**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岗位不变,月薪调整为2020元。2019年4月17日,**离职。2019年7月5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后,**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富源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并未约定满勤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报酬中存在该项目,故其主***奖的事实依据不足。**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从富源公司离职,均无权再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已经开立了社会保险账户,故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