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897号 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9485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6J15F),住所地在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州大道南段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1元,由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