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897号
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9485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6J15F),住所地在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州大道南段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1元,由原告南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