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商初字第36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小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