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张北县海润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9民初18号

原告: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张北县海润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大囫图镇小麻泥村。

被告:李威,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威、张北县海润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北县海润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涉案车辆(车牌号浙C×××××)所有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爱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