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28民初1035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通泰世纪金座**楼************。
负责人:王丹,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
被告:京新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京新高速公路左卫收费站院内v>
法定代表人:梁志顺,职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v>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与被告京新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以下简称“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发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被告张家口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张炜、路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欣、田希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保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责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位赔偿李守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款1062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7时9分左右,李守春驾驶冀G×××××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新高速北京方向188公里处时,与路面异物碰撞造成该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冀G×××××小型轿车被保险人李守春依法向原告申请代位赔偿,原告依据保险法和合同约定赔偿了受害人10621元车辆损失费及车辆施救费,并依法取得向被告的追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作为京新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导致受害机动车受损的高速路面缺陷负有管理及维护责任,应承担受害车辆的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由其承担原告代为赔付李守春的车辆损失10621元。
张家口管理处辩称,1.京新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不是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人;2.路发公司已经尽到管理人职责;3.李守春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无论是李守春本人还是原告均无权向答辩人提出赔偿要求;4.对于李守春实际损失情况、该损失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路发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本案所涉路段的养护单位,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李守春道路事故损失不能确定与我公司的养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李守春车辆损失我们不能确定主张赔偿的数额具有合理性,我公司要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确定我公司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7时9分左右,李守春驾驶冀G×××××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新高速北京方向188公里处时,与路面异物碰撞造成该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无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另查明,张家口管理处(发包人)与路发公司(承包人)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了张家口市2019、2020年度市管高等级公路日常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家口管理处已将事故发生段2019、2020两年度日常养护工作承包给了路发公司。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家口市2019、2020年度市管高等级公路日常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载明事故车辆与路面异物碰撞造成车辆损失,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路面异物为何物,是否是道路维护管理缺陷;其次,原告方提供的维修费用发票只载明了金额,没有载明具体的维修项目,也没有具体的维修明细,不能证明该项损失的发生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及损失的合理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损赔偿款项,事实依据不足。综上,原告方就其主张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代为赔偿李守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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