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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3770号 原告:白某,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某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